便民服务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便民问答
/ 就业培训
再次安置公益性岗位有什么要求?
发布时间:2026-01-27
答: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需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