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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知识】劳动监察

发布时间:2020-11-03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可采用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举报
 
  任何组织或个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检举、揭发相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事实或者提供相应线索的行为。
 
  举报人与举报事实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
 
  投诉
 
  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以书面形式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侵害其权益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的行为。
 
  投诉人即为权益被侵害者本人,与投诉事项之间具有利害关系。
 
  受理时效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再查处。
 
  注:上述期限自违反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的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结案时限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提醒
 
  已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事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重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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