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隐瞒派遣事实骗取补贴 企业负责人难逃法律制裁
就业资金是各项就业惠民政策落实落地的“助推器”和“压舱石”,是决定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发挥稳就业、保就业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保资金的违法行为。近日,人社部开展了“以案为鉴、警钟长鸣”为活动主题的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动。此次推送的就业资金领域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加大就业资金知法守法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共同维护就业资金安全的社会氛围。
基本案例
2012年6月,张某出资成立A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包含“劳务派遣”。2013年7月,A公司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2015年11月,该公司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删除了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的经营范围。但该公司仍向所在区人社局申请并延期劳务派遣许可证。
2013年起,张某明知劳务派遣类公司无权享受区级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资金,仍隐瞒公司从事劳务派遣类业务的事实,作为普通用人单位向所在区人社局申领补贴。
2020年11月,张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被批准逮捕。2021年7月,该案开庭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并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分析提示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明知A公司系劳务派遣企业,不符合申领“就困补贴”的规定,仍采用变更经营范围、将其与客户单位合同变更为外包合同等不正当手段,隐瞒劳务派遣事实,继续申领“就困补贴”骗取政府补贴并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达到五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达到五十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任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提供虚假材料、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就业资金的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欺诈骗取就业资金达到五千元就将获罪入刑。
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沪高法(审)〔2014〕2号)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