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虚假就业见习骗取见习补贴行为将被依法追责

发布时间:2022-09-27
  就业资金是各项就业惠民政策落实落地的“助推器”和“压舱石”。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和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多次强调,要持续纠治养老社保等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要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保资金的违法行为。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也指出,必须管好用好就业促进、技能培训、失业补助等资金,对侵吞挪用资金、搞虚假培训等坚决查处。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展了“以案促改、防控风险”为活动主题的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开展了警示教育活动。此次推送的就业资金领域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释法”,加大就业资金知法守法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就业资金安全的良好氛围。

案件警示
  近年来,个别不法企业或个人受利益驱使,将政府补贴资金当作“唐僧肉”,想方设法蚕食侵吞、骗取惠民资金。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构见习基地与本市失业青年的见习关系的方式,骗取就业见习补贴并非法占为己有。同时,也应注意到,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虽系个别学员举报而“曝光”,但之前已有见习学员被怂恿参与其中,稀里糊涂地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帮凶”,反映出了部分本市失业青年法律意识的薄弱。参加见习的学员需特别警惕,协助参与虚假见习骗取补贴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影响将来整个职业生涯。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相关行为涉嫌欺诈犯罪。依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达到五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达到五十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任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提供虚假材料、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就业培训资金的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欺诈骗取就业培训资金达到五千元就将获罪入刑。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沪高法(审)〔2014〕2号)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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