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5年度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30

市司法鉴定协会、各区司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办法》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本年度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在本市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在职司法鉴定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三)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当年度拟办理退休手续(包括弹性退休、法定退休)的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对按照有关规定延迟退休的,事业单位人员应提供延迟退休审批表,其他单位人员应提供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且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对于上年度评审未通过的人员,除有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外,本年度原则上不予受理申报材料。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2.热爱本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科学公正,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3.经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4.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二)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条件

  1.学历和任职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0年。

  2.工作业绩和理论研究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作为司法鉴定人参与办理环境损害、微量物证、录音、图像等类别案件累计不少于15件,其余类别案件累计不少于150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作为司法鉴定人办理疑难、复杂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4件;

  (2)作为司法鉴定人办理的司法鉴定案件2件入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司法鉴定文书(案例库),或1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等发布的典型(指导)案例;

  (3)获得司法鉴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3),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司法鉴定相关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1项(排名前3);

  (4)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司法鉴定技术竞赛二等奖及以上1次;

  (5)独立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司法鉴定相关的专业论文2篇;

  (6)独著或合著公开出版的司法鉴定相关的专著1本,其中个人完成不少于5万字数;

  (7)参与起草司法鉴定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行业指导性文件1项,并颁布实施;

  (8)主持完成司法鉴定相关的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承担司法鉴定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研究课题1项(排名前3),且课题结项通过;

  (9)主要参与起草司法鉴定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1项(排名前3),并颁布实施。

  (三)申报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条件

  1.学历和任职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2.工作业绩和理论研究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作为司法鉴定人参与办理环境损害、微量物证、录音、图像等类别案件累计不少于20件,其余类别案件累计不少于200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作为司法鉴定人办理疑难、复杂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6件;

  (2)作为司法鉴定人办理的司法鉴定案件4件入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司法鉴定文书(案例库),或2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等发布的典型(指导)案例;

  (3)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司法鉴定相关的发明专利,或作为第一负责人完成司法鉴定相关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累计2项及以上;

  (4)独立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司法鉴定相关的专业论文2篇;

  (5)独著或合著公开出版的司法鉴定相关的专著1本,个人完成不少于15万字数;

  (6)参与起草司法鉴定相关的省(部)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行业指导性文件2项,并颁布实施;

  (7)主持完成司法鉴定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承担司法鉴定相关的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排名前3),且课题结项通过;

  (8)主持编制司法鉴定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1项,并颁布实施。

  三、破格申报条件

  对在国家和本市司法鉴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重要成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放宽资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可比照国内同类人员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司法鉴定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的优秀中青年司法鉴定人,可适当放宽年限条件限制。原则上不超过1年。

  四、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

  1.系统登录:申报人登陆“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选择“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操作提示及帮助,查询本专业评审通知并点击进入。申报人在填写材料前应仔细阅读网上相关信息要求。

  申报材料须在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经单位核实加盖公章后,彩色扫描制作PDF或通用图片格式电子文档。送审材料目录(附件1)中所列材料均须上传。

  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所在单位需认真审核,凡证书、证明、文章、业绩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即取消资格。

  2.申报时间:2025年10月9日至10月31日,申报者必须在此日期前完成申报提交。对于因申报人材料受理不全、经行业主管部门反馈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改,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审核。

  (二)书面申报

  经网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前往线下现场提交书面材料。

  1.线下申报时间:2025年11月3日至11月14日

  2.申报地点:

  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上海市漕宝路86号F座10楼)

  联系人:杨海帆;联系电话:021-64375108(来前请电联沟通确认具体时间)

  五、评审程序

  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高评委”)承担本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案例、文章、课题、论著等材料鉴定。由高评委组织执行学科组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鉴定,作为执行高评委评审依据。

  (二)业务面试答辩。执行学科组负责对申报人进行业务面试答辩。答辩的论文或案例篇目由执行学科组在鉴定时选定。申报正高级职称须进行论文答辩,申报副高级职称可以事先选择论文答辩或案例答辩,作为高评委评审依据。

  (三)执行高评委评审。执行高评委按照评审标准,根据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及鉴定、答辩结果,参考个人工作业绩等材料,进行综合评议表决。

  (四)公示。通过高评委评审的申报人,在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颁发电子证书。

  六、其他

  资历、任职年限计算至2025年12月31日。中间若有间断,可累计计算。

  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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