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度用人单位报送用工情况的通告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定于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在本市开展用人单位报送劳动用工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书面材料的工作。
一、报送书面材料工作由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实施。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委派劳动关系协调管理从业人员向用人单位送达《关于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的通知》、《单位用工情况申报登记》和《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表。
三、用人单位自收到材料后的五日内,如实填写《单位用工情况申报登记》和《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表,并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并交辖区劳动关系协调管理从业人员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四、用人单位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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