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公告
劳鉴(浦)字24080736号
发布时间:2024-11-08
基恩士(中国)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穆宣同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并作出了鉴定结论,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现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鉴(浦)字24080736号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如下:
穆宣同伤情未达到因工致残等级。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本鉴定结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逾期不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本鉴定结论生效。
特此公告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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