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公告

劳鉴(沪)字25070123号
发布时间:2025-09-26

庄艳:

  本会受理您提出的工伤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后,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并作出了鉴定结论,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向你送达工伤再次鉴定结论,现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鉴(沪)字25070123号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如下:

  庄艳的伤情符合未达到因工致残等级。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特此公告

  2025年9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