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公告

劳鉴(宝)撤(2025)字第001号
发布时间:2025-12-12

雷率兵:

  经调查核实,现决定撤销《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劳鉴〔宝〕24040269),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向你送达鉴定结论撤销通知书,现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鉴(宝)撤(2025)字第001号鉴定结论撤销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经调查核实,你的《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劳鉴〔宝〕24040269)关联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宝山人社认〔2024〕字第485号)中诊断结论已更正,导致鉴定结论错误,现根据《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30条之规定,鉴定结论予以撤销。该《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自始无效,并请在2025年12月11日前将《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劳鉴〔宝〕24040269)原件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5年12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