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公告
劳鉴(沪)字26030103号
发布时间:2026-06-05
杨俊康:
本会受理你提出的工伤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后,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并作出了鉴定结论,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向你送达工伤再次鉴定结论,现根据《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鉴(沪)字26030103号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如下:
杨俊康的伤情未达到因工致残等级。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特此公告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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