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公告

劳鉴(沪)撤(2026)字第002号
发布时间:2026-09-24

周艳:

  经调查核实,现决定撤销《再次鉴定结论书》(劳鉴(沪)26040085),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向你送达鉴定结论撤销通知书,现根据《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鉴(沪)撤(2026)字第002号鉴定结论撤销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经调查核实,你的《再次鉴定结论书》(劳鉴(沪)26040085)因《工伤认定决定书》〔普陀人社认(2025)字第1003号〕已撤销,现根据《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30条之规定,鉴定结论予以撤销。该《再次鉴定结论书》自始无效,并请在2026年09月18日前将《再次鉴定结论书》(劳鉴(沪)26040085)原件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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