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区人社局可对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处理?

发布时间:2021-06-10

  答:1、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工伤认定时限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工伤认定时限中止、恢复的,区人社局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2、申请人要求认定的工伤部位与医疗诊断证明记载的事故伤害部位有争议的,区人社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伤病关联性的鉴定结论,申请人不提供或者确无法提供的,区人社局可以咨询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劳鉴委),并根据专业鉴定机构、区劳鉴委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咨询意见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区劳鉴委对有关伤病关联性进行鉴定、咨询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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