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在多少天内作出?
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鉴定申请后,经审核材料完整的,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病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经审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材料的期限不计算在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劳动能力鉴定各方当事人,并抄送或通过信息系统共享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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