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嘉定人社认(2023)字第210号
发布时间:202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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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受理周泽华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按规定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工伤认定决定,现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定人社认(2023)字第210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如下:

  周泽华于2022年11月16日被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病,诊断结论为职业性轻度噪声聋,该中心于2023年5月4日撤销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同年10月25日再次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为职业性轻度噪声聋,本局对此予以认定为工伤。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本认定决定生效。

  特此公告

  2024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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