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宝山人社认(2023)字第3461号
发布时间:2024-03-22

罗加论:

  本局受理你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按规定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工伤认定决定,现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宝山人社认(2023)字第3461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如下:

  对你于2023年4月16日受到的事故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本认定决定生效。

  特此公告

  2024年3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