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宝山人社认(2024)字第1841号
发布时间: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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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受理王选洋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按规定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工伤认定决定,现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山人社认(2024)字第1841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如下:
对王选洋于2024年4月24日受到的事故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本认定决定生效。
特此公告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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