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宝山人社认(2024)字第2440号
发布时间:2024-11-08
李俊豪:
  本局受理李俊豪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按规定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工伤认定决定,现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宝山人社认(2024)字第2440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如下:
  对李俊豪于2024年5月30日受到的事故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本认定决定生效。
  特此公告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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