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编制及听取意见的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23-07-28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等相关规定,起草了《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印发。编制及听取意见的情况如下:
  一、编制背景
  失业保险制度是我国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实施以来,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多措并举,有序推进,失业保险金水平逐年提高,有效保障了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为兜牢民生底线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国家总体部署和相关文件要求,为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使其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升困难群体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本市自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持续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在综合考量本市最低工资、最低生活保障等相关民生标准调标幅度,并参考相关省市做法的基础上,编制了《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明确从2023年7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第1-12个月的领取标准从原来的2055元/月上调至2175元/月;第13-24个月的领取标准从1644元/月上调至1740元/月;延长领取期间的领取标准从1420元/月上调至1510元/月。
  二、编制及听取意见的情况
  为做好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调整工作,组织开展了调查研究和政策制定工作:一是组织召开座谈会,就2023年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事宜,听取了市民政、市总工会、市财政和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意见建议;二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政策风险评估,报告从基金支付压力、保障力度等方面对调整方案进行了评估;三是按照本市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制度要求,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听取决策论证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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