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职〔2021〕416号
发布时间:2021-11-15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66号)的要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拓展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现就本市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企业范围。经本市人社部门备案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大型企业、龙头企业。

  (二)职业(工种)范围。企业可选择与本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业发展贯通的工程技术类等职业(工种)先行试点。

  二、申报条件

  特级技师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岗位),应为企业生产科研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并具备相应条件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一)基本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公认度高;

  2.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在高级技师岗位工作满5年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

  3.职业技能水平高、业绩贡献突出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具有独特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或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中创造效益并作出突出贡献,或在带徒传技等方面业绩突出;

  4.具有适应工作岗位需要的身体条件。

  (二)具备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考虑:

  1.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2.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全国技术能手;

  4.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或获得省部级、中央企业及以上技能大师类称号者。

  三、工作流程

  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按照以下步骤组织开展评聘工作:

  (一)方案备案。申请企业按规定提交开展特级技师评聘的工作方案,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负责。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受理备案申请、组织技术评估。经评估通过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工作方案须向全体职工公开。

  (二)组织评审。对符合资格条件者,原则上由企业考评机构自主组织或委托行业组织评审,提出特级技师建议人选名单。

  (三)公示核准。建议人选名单须在企业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企业确定特级技师人员名单并颁发证书。证书样式和编码规则按照人社厅发〔2021〕66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执行。

  (四)任职聘用。企业应与特级技师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同时,企业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及时按规定上传特级技师数据信息,纳入全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系统。

  四、相关政策

  (一)企业应为特级技师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工作平台,为其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工艺流程改进、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等提供条件,充分发挥其在技术攻关、发明创造以及带徒传技等方面的作用。企业应根据实际,吸纳特级技师参与科研攻关、重大项目招标技术评审等工作。

  (二)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可比照本企业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相关待遇。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享受疗休养(休假)以及落户、购(租)住房、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政策。

  五、申报工作安排

  符合条件的企业须于2021年11月25日前,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的申请材料。

  六、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特别是龙头企业、大型企业要不断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大力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在对本企业职工开展自主评价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切实发挥特级技师作用,兑现相关政策待遇,不断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待遇水平。

  (二)开展特级技师评审的企业要坚持以用为本的原则,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合理确定结构比例,对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配套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对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的,可按本通知有关要求进行复核确认。

  (三)开展特级技师评审的企业要从严把握条件,稳妥有序实施,确保评审质量,自觉接受本企业职工监督。本市人社部门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如发现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参加本年度评审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特级技师评审申报工作。各企业在试点过程中遇到突出问题,请及时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反映。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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