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职〔2024〕38号
发布时间:2024-01-25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及本市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将2024年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

  2024年本市面向社会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由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评组织)实施,并由其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向社会公布(详见附件)。

  社评组织及评价项目将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国家有关文件以及本市备案、运行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具体信息可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sh.gov.cn)中“特色专栏”的“上海职业技能鉴定”相关栏目,以及“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www.osta.org.cn)查询。

  二、评价申报

  (一)申报对象范围和条件。年满16周岁且符合相关评价项目申报条件的,可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部分评价项目对参评人员对象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报方式。包括团体申报和个人申报。

  团体申报。本市社会培训机构学员、院校在校学生报名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经所在社会培训机构、院校进行资格初审后,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办理团体申报。

  个人申报。个人申报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到相关社评组织办理个人报名。

  部分评价项目对申报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费标准。参评人员须根据相关社评组织要求,缴纳考核评价费。

  具体申报条件、申报时间、计划安排、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事项,由相关社评组织另行制定并公布。相关信息可在社评组织的相关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查询,也可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sh.gov.cn)中“特色专栏”的“上海职业技能鉴定”相关栏目查询。

  三、证书信息查询

  参评人员经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格的,可按规定获得由社评组织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相关信息可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sh.gov.cn)中“特色专栏”的“上海职业技能鉴定”相关栏目,以及“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www.osta.org.cn)查询。

  四、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参评人员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劳动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7号)等相关规定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部分评价项目对参评人员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工作要求

  (一)本市面向社会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1号)(以下简称《规程》)文件要求,现行国家职业标准中有关内容与《规程》不一致的,以《规程》为准。

  (二)社评组织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在经备案的职业(工种)范围内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落实评价服务承诺,且须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自愿接受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管和社会监督。

  (三)参评人员应承诺提供的申报材料和信息真实有效,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及相关规定。一经查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规定进行认定、处理。

  (四)社会培训机构、院校应负责其学员(生)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管理和服务,做好评价报名咨询,办理团体申报手续、进行资格初审等工作,要有序组织学员(生)规范参加评价,妥善处理评价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如因虚假、夸大宣传或未尽义务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相关单位应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五)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辖区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调配合做好技能人才评价资源的建设管理。

  (六)相关社评组织应妥善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后转为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接续工作。对参评人员已参加本市职业资格鉴定且取得的考核科目成绩,若在有效期内的,成绩可作为其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应考核科目成绩的参考。

  六、其它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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