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促进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为进一步促进农民工技能提升和就业创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23〕5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在上海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的战略部署,推进“乐业上海优+”行动“职业技能提升计划”,面向广大农民工群体提供大规模、广覆盖、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服务,努力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就业创业和融入城市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其稳定就业、高质量就业和创新创业,为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能要素支撑。
二、主要举措
(一)畅通农民工技能人才培养供需对接渠道。充分利用信息共享、比对、调查等手段,摸排农民工求职意愿和就业技能需求,以信息推送、集中宣讲、送策入村入企等多种方式,组织发动农民工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稳岗技能水平。及时汇集本市重点产业领域各类用人单位通过信息平台填报的技能人才需求,指导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培训机构、评价机构等对接农民工和企业,提供精准化的培训评价服务。
(二)大力开展急需紧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以本市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和新技能培训目录为导向,围绕“3+6”重点产业及养老护理、家政服务、母婴护理等本市需求量较大的职业(工种),引导广大农民工积极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推动用工企业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机构等与农民工主要输出地对接,根据用工企业实际需求开展农民工订单、定向、定岗和项目制培训,推动技能培训与急需紧缺岗位精准对接。
(三)加大农民工岗前技能培训力度。鼓励本市优质职业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对接,对新录用农民工开展岗前培训。鼓励培训机构与企业根据大龄农民工、青年农民工及其所在岗位的不同特点,合理安排岗前培训的内容和培训形式,促进提升培训质量。对培训时未上岗,但培训期间或培训合格后四个月内上岗并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人员,落实好培训补贴政策。
(四)提高农民工在岗技能培训效能。支持各类企业对在岗和转岗农民工广泛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发挥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和培训机构作用,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在岗农民工培训。会同财政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共同推动开展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落实企业职工培训补贴政策,鼓励企业持续提升职工技能水平。引导督促企业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五)深化农民工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改革。鼓励外省市在沪从业或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在本市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农民工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格的,可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其中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鼓励评价机构根据农民工评价项目特点,引入数字化技术手段,优化评价方式,提升评价质量。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辖区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调配合做好技能人才评价资源的建设管理。
(六)优化新职业新业态培训与就业服务衔接融通。充分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大型电商平台等的引领作用,开展直播销售员、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职业新业态领域职业技能培训。依托本市“15分钟就业服务圈”社区就业服务站点建设,为零散务工农民工提供便捷化、扁平化、实用化的短期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
(七)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载体和培训资源建设。积极构建市场主导、政府支持的载体建设体系,大力推动职业院校、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等开展标准化职业技能培训。依法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发展,鼓励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支持优质职业培训机构、新型技师学院等加大培训项目和培训教材开发力度。鼓励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高层次、高质量技能培训,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用好“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多媒体资源培训等形式,满足更多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多样化、个性化培训需求。
(八)强化职业技能竞赛的引领带动作用。鼓励农民工参加市、区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各类行业性职业技能竞赛以及企业开展的岗位练兵和技能比武活动,支持农民工技能人才参加本市“职业技能月月赛计划”和市级专项技能竞赛。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高技能人才,积极组织参加全国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等国家级技能竞赛。根据区域产业和农民工特点组织区域性技能竞赛,提供展示精湛技能、相互切磋技艺的平台,带动更多青年农民工技能成才、技能就业、技能增收。
(九)加大农民工高技能人才表彰激励。鼓励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制度,选树农民工高技能人才作为技能传承、技术交流带头人,支持鼓励农民工高技能人才在岗位上发挥技能、管理班组、带徒传技,参与重大生产决策、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鼓励企业与农民工技能人才协商确定工资水平,对农民工高技能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对在技术革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民工高技能人才给予奖励。
三、服务保障
(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其提上重要日程安排。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协调、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做好现有各项培训评价政策措施的衔接与融合,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十一)优化经办服务。广泛告知各项培训补贴申领的申请材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等,进一步优化补贴申领流程,提升经办服务效率。提升信息化便民服务水平,减少证明材料,对可通过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比对确认信息的,不再要求提供纸质证明材料。优化技能提升补贴“全程网办”“掌上办”“一站办”等方式,切实提升劳动者领取补贴效率。
(十二)保障资金安全。统筹运用就业补助资金、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等开展农民工培训。定期组织开展补贴经办流程风险防控和排查,建立风险隐患清单,明确日常监督重点,规范职权行为。建立政府补贴培训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关键环节、关键流程经办人员加强警示教育,签订廉政守纪承诺书。对经办人员违纪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势,对套取骗取、虚报冒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新媒体等多种途径提高政策的公众知晓度,为职业院校、培训评价机构、用人单位、农民工等全面了解并享受政策提供支持,促进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工作取得实效。积极总结经验做法,宣传推广典型案例,大力营造技能就业、技能成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7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