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本市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职〔2024〕211号
发布时间:2024-07-03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培育壮大高技能人才队伍,推动高技能人才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6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13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上海市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沪人社职〔2023〕281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开展本市2024年度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经认定为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企业、职业院校纳入2024年度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为以下两类:

  (一)未申请过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单位,可申请“新建项目”。

  (二)2012-2020年被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且已通过项目验收及考核评估的单位,可申请“已建项目”。

  二、申报方向

  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应聚焦国家产业发展和民生领域需求,结合本市经济发展和“(2+2)+(3+6)+(4+5)”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要求,向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领域倾斜。具体可申报的职业(工种)范围按照人社厅发〔2023〕1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详见附件1。

  三、申报条件

  (一)新建项目申报条件

  新建项目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已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近3年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和失信联合惩戒。

  其中,依托企业建设的,须建有完善的职工技能培训制度,能足额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且设有企业技能培训中心。依托职业院校建设的,须建有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积极面向行业、社会提供各类技能培训服务,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实施。

  2.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能满足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的需要。

  3.具有5个以上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或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中的职业(工种),并具备相应的实习实训条件,建立了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

  4.须建立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共建培训实习基地,互派教师交流实践,共同研发培训项目。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教师占实习实训教师总数的40%以上。

  5.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培训包规范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展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积极面向社会或本行业开展培训服务,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组织和承担职业培训师资研修培训、教材教法研发等工作。

  (二)已建项目申报条件

  已建项目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原建设项目已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验收通过、考核评估通过,运作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安全、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

  2.符合新建项目遴选条件。

  3.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民生领域,建立了覆盖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师资建设、培训装备、能力评价、技能竞赛等方面的较为完备系统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体系。

  4.年度开展培训规模3000人次以上,其中高技能人才不少于1000人次。

  5.年度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企业及劳动者调查满意率达90%以上。

  四、申报推荐流程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以下程序,牵头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遴选评审工作。

  (一)单位申报。符合前述申报条件且有申报意向的单位,经报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报。申报时需明确申报项目的类别、档次及对应补助标准。

  (二)初审推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本辖区项目申报,牵头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推荐报告。

  (三)项目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纪律要求,根据各区提交的推荐报告和申报材料,采取材料审核、专家评审、实地勘察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原则上,2024年度遴选推荐不超过2个。具体工作由市就业促进中心组织实施。

  (四)项目备案。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将项目评审报告及评审材料,按规定分别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复核。两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发文备案并给予资金支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

  五、项目建设产出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等级评价、技能竞赛、带徒传技、技能攻关、交流协作等活动,充分发挥在产业内、行业内、区域内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提供支撑。项目建设期为2年(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正式发文备案之日起算),建设期满后应达到以下产出目标:

  1.构建较为完备的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通过实施建设项目,围绕建设专业(职业、工种),从培训模式、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师资建设、培训装备和能力评价等方面,构建较为完备、系统的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

  2.形成规模化培训示范效应。通过实施建设项目,增强规模化、系统化、个性化培训高技能人才的能力。每年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1000人次以上,发挥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3.总结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通过实施建设项目,总结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基本规律和科学方法,提炼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的经验和做法,为基地建设和规范化、系统化培养高技能人才提供科学依据。

  六、资金支持和监管

  (一)资金支持额度

  2024年度建设项目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通过的,按照两部委发文公布的项目类别和档次,根据人社厅发〔2023〕13号文件明确的以下补助标准予以分类分档支持:

  1.生产制造类:

  A档(新建项目),按700万元予以补助;

  B档(已建项目),按600万元予以补助;

  2.社会生产和生活服务类:

  A档(新建项目),按400万元予以补助;

  B档(已建项目),按300万元予以补助。

  (二)资金使用范围

  建设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技能研修实训设备、完善培训基础设施、聘用指导教师、开发高技能人才培训课程、开展与教学有关的科研、评价活动等支出,不得用于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以及差旅费、劳务费等与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无关的其他支出。具体要求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及本市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资金使用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建立专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不得擅自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和程序。专项资金按要求接受第三方银行监管或专项审计监督。

  (四)项目建设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建设期满后应当及时开展项目验收和考核评估。有关具体要求详见沪人社职〔2023〕281号文件有关规定。

  七、工作要求

  (一)申报单位须向属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加盖公章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表》(含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详见附件2)、项目建设经费预算明细(详见附件3)以及符合本通知“申报条件”要求的相关佐证材料。申报已建项目的,须同时提交上一期建设项目考核评估通过、验收通过材料。申报材料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须一式七份且A4纸双面打印,电子版须WORD版和PDF盖章扫描版各一份)。

  (二)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推荐对象的申报材料、各区推荐报告(详见附件4)报送市就业促进中心。电子版发送到以下邮箱:jfu@rsj.shanghai.gov.cn;纸质版送至天山路1800号1号楼804室。联系人:杜石磊,18916878917。各区推荐截止时间为7月20日,逾期不报视为无申报项目。

  (三)各建设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对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加大项目建设力度,完善资金管理机制,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行安全、规范、有序。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跟踪指导,定期验收评估,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提高项目运作成效和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分类分档对照表

  2.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表

  3.项目建设经费预算明细表

  4.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推荐报告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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