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指标体系》落实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职〔2024〕400号
发布时间:2024-11-28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27号,以下简称“人社厅发〔2024〕27号文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指标体系〉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30号,以下简称“人社厅函〔2024〕13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质增效,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落实《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范围
《指标体系》适用于以下两类对象:
(一)评价机构。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各类评价机构,主要包括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评组织”)和用人单位。
(二)质量监管部门。负责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监管的部门(以下简称“质量监管部门”),主要包括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部门。
二、指标体系内容
《指标体系》包含通用性指标和示例评分表:
(一)通用性指标。包括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场地设备、资源管理、评价档案资料管理、评价方案制定和落实、宣传信息和公开、考评实施、证书管理、反馈机制、分析与改进等12项一级指标,下设33个二级指标(详见附件1)。各项指标可结合实际需要进行选用。
(二)示范评分表。针对评价活动现场、评价机构命题两个场景,分别选取相应指标,赋予评分标准和权重(详见附件2、附件3),供评价机构、质量监管部门在开展评价活动现场质量督导、命题质量专项督导、试题质量审核评估时选择或调整使用。
三、组织实施
(一)完善制度流程。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职鉴中心”)依据《指标体系》对本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工作规程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技术文件,优化评价机构遴选、评价组织实施、评价质量监管、外部督导员队伍建设等各类工作制度、流程。
(二)设计督导评分表。评价机构、质量监管部门可针对评价机构管理、评价活动现场、违纪违规情况核实等不同督导场景,从《指标体系》中选取相应指标,设计督导评分表,编制督导操作流程,细化评分内容及评分标准说明。其中,评价活动现场督导,可按照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论文答辩、综合性评价及其他类型等实际情况,对评分表内容及分值进行调整。
(三)开展自查自纠。评价机构要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质量督导意识,切实履行评价实施、证书核发的主体责任,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相衔接、制度约束与流程管理相配套的工作运行机制。本通知下发后,应严格对照《指标体系》开展常态化的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报送相关部门,确保技能评价工作符合《指标体系》相关规定。
(四)实施质量督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谁遴选、谁监管”的原则,结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24〕120号)明确的职责分工,抓好政策宣传和工作落实。本通知下发后,对评价机构在自查自纠过程中遇到困难的,要做好指导服务。同时,对照《指标体系》,采取日常督导和专项督导相结合的方式,会同相关部门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监管。
(五)明确督导结果。对质量督导中结果为优良的,可视情况给予表扬、增加评价职业范围或提升评价等级等激励;结果为不合格的,视情况给予约谈提醒、限期整改、终止备案等处理。评价机构存在人社厅发〔2024〕27号文件、人社厅函〔2024〕130号文件等明确的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督导结果直接记为不合格。评价机构存在无国家职业标准或经人社部备案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开展命题、试题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或经人社部备案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严重不符、试题内容违背正确的政治方向或易产生错误的价值导向、当年出现违反试题有关保密规定的不良行为(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等行为之一的,命题质量专项督导为0分或不合格。
(六)加大违规处理。对督导中发现不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不严格审核报考条件、甚至伪造报名资格、伪造试卷、编造虚假材料、不考试就发证、滥发倒卖证书等严重违规行为的,依据人社厅发〔2024〕27号文件、人社厅函〔2024〕130号文件等相关规定,应取消评价结果、宣布证书作废、撤销上传证书数据,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并对相关评价机构给予限期整改、移出评价机构目录等处理;对督导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建立长效机制。要以此次贯彻落实《指标体系》为契机,健全规章制度和风险防控体系,持续加强评价工作队伍建设、题库或试题资源开发、命题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基础能力建设,不断提高评价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探索建立年度考核、期满评估、星级评估等多元化的质量督导体系,不断丰富《指标体系》的应用场景,其督导评分结果可作为各类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有关具体要求另行通知。职业资格鉴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质量督导工作参照适用。
附件:
1.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指标体系
2.技能人才评价活动现场质量监督评分表(示例)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命题质量专项督导评分表(示例)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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