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区属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沪人社职〔2025〕325号
发布时间:2025-12-02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24〕120号)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区属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机构申报范围及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经营的区属企业(含拥有技能岗位的其他用人单位,下同)同时满足以下相关条件的,可申报区属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
  (一)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衔接机制,具有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激励约束机制,对经认定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落实相应待遇。
  (三)具有负责职业技能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含视频监控设备)。
  (四)能够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五)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遵守国家及本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要求,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评价项目申报范围及条件
  评价项目对应的职业(工种)要求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且应同时满足以下相关条件:
  (一)对已纳入本市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职业目录且已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原则上不予备案。如确有开展自主评价需要的,由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经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职鉴中心”)同意后予以备案。
  (二)区属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等实际,结合人力资源管理情况,自主确定评价等级。等级设置要求连贯,一般为高级工(三级)及以下。如确有技师(二级)及以上等级评价需求的,由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经市职鉴中心同意后予以备案。
  (三)评价项目应具有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或经备案的评价规范。
  三、评价对象范围
  区属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评价对象为本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等各类用工人员)。如确需扩大评价对象范围的,按规定由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经市职鉴中心同意后予以备案。
  四、备案流程
  (一)材料提交。符合条件的区属企业经行业(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考核点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后,向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二)机构评估。各区可采取专家论证、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机构评估。
  (三)项目评估。申报单位通过机构评估的,要求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开发并通过项目评估。
  (四)公示备案。申报单位通过机构评估和项目评估的,经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市职鉴中心同意后,由所在区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并出具备案回执,备案有效期为3年。
  (五)信息公布。市职鉴定中心将定期汇总区属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信息,统一归口向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报备。具体信息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s://rsj.sh.gov.cn)中“便民服务-常用服务查询”相关栏目,以及“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www.osta.org.cn)相关栏目查询。
  五、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依据本市用人单位评价机构、评价项目备案的有关要求,向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申请表;
  2.关于推荐成为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的函;
  3.关于推荐成为考核点的函;
  4.申报单位主体资质的信用佐证(如信用报告等);
  5.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6.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含工作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管理制度等);
  7.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实施方案(含项目建议书、开发专家、考评人员、考核点等);
  8.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评价依据及题库资源等。
  (二)受理方式及受理时间。由各区自行确定,详情请咨询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六、其他
  (一)各区应按“谁备案,谁监管”的原则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设置专职部门或安排专人,健全管理机制,负责辖区内评价机构的备案管理、技术指导和质量督导;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备案审核、过程监控、结果核查等全流程管理;组建外部质量督导队伍,加强人员培训,结合大数据分析、远程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构建并逐步完善覆盖评价全流程的质量监管体系,确保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不断提升技能人才评价质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开展相关备案管理工作。
  (二)区属企业应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问题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在备案的职业(工种)范围及考核地点,独立开展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并承担主体责任,对经规范认定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落实相应待遇。经备案的区属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在有效期内,可根据需要申请新增或减少评价项目备案(具体要求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对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处理。
  (三)对本通知印发前已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管理的区属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应于备案期满前,向注册地所在区提出备案申请。经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估后,对评估通过的,延续备案资质(在备案期满前完成属地备案的,有效期不变;结合备案期满评估完成属地备案的,按规定延续有效期),纳入属地备案管理(具体要求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对评估不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评估、中途退出评估等情形的,视作逾期未完成备案接续,期满后不再续期,终止备案资质。
  (四)各区可结合实际,依据本通知制定本区域区属企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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