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上海市首批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目录的通知

沪人社职〔2025〕338号
发布时间:2025-12-02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化技能评价制度改革,加强国际技能合作交流,我局聚焦本市重点产业发展和民生保障领域需求,按照先行先试原则,研究制定了《上海市首批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技能证书核发。持有《目录》所列国(境)外职业技能证书,且在本市就业满6个月的劳动者,可依据我国相应职业技能标准,申请比照认定职业技能水平。经审核通过后,核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此项工作不受国籍、户籍及申报条件等限制。
  二是评价机构管理。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工作由经我局确定的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相关评价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评价机构名单及具体认定流程将另行发文通知。
  三是目录发布与调整。我局将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际,适时对《目录》进行更新并实行动态调整。未列入《目录》的项目及未经备案的评价机构,不得开展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相关活动。相关职业(工种)名称、等级将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及人社部可备案范围动态调整。
  四是政策待遇衔接。经比照认定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其效力等同于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所发的证书,纳入本市技能人才统计范畴,可作为晋升高一等级职业技能等级的申报依据,并可按规定享受相应技能人才政策待遇。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属地管理,做好指导服务,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附件:上海市首批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目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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