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开展网络化定期核检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依法、诚信、规范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印发〈上海市成人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4〕8号)《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4〕19号)《关于印发〈对本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放权赋能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人社职〔2025〕174号)等,结合本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的实际情况,在本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开展网络化定期核检工作(以下简称“网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检的实施范围
凡经本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且设立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均应纳入当年度的培训机构网检。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其他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举办经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且设立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均应纳入当年度的培训项目网检。
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评定为A级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培训项目),免于年度网检。
截止当年度网检开始,设立时间未满一年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培训项目),自下一年度起参加网检。
二、网检的主要内容
(一)培训机构网检的内容
培训机构网检主要针对该培训机构当年度的总体运作情况实施核检,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办学资质、基本办学条件、变更及备案情况、网络操作维护使用、总体培训情况、诚信记录等(具体指标详见附件1)。
(二)培训项目网检的内容
培训项目网检主要针对该项目当年度的培训运作情况实施核检,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培训条件、变更及备案情况、网络操作维护使用、总体培训情况、诚信记录等(具体指标详见附件2)。
三、网检的组织实施
培训机构(或培训项目)网检在每年12月1日启动实施,采取培训机构(或培训项目)自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检的方式,依托“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
(一)培训机构(或培训项目)在实施网检前,应根据当年度(上一自然年度12月1日至本自然年度11月30日)培训运作情况,做好信息录入、核准;在实施网检期间通过系统生成培训机构(或培训项目)网检报告,并提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培训机构(或培训项目)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在网络信息基础上结合日常督导、检查、审计、评估等情况出具网检结果,并以发文形式予以明确。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对各区网检工作的日常指导。
四、网检的结果
培训机构(或培训项目)网检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情况:
(一)合格
凡网检总分值达60分,且核心指标均达标的,培训机构(或培训项目)网检结果为“网检合格”。
对网检合格但存在管理薄弱环节的培训机构(或培训项目),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网检结果提出管理要求,并做好跟踪管理。培训机构或培训项目执行落实情况作为下一年度网检结果依据之一。
(二)不合格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培训机构(或培训项目)网检结果为“网检不合格”:
1.网检总分值未达60分的;
2.培训机构或培训项目年培训量为零的;
3.核心指标有未达标的;
4.提交虚假网检信息的;
5.纳入网检范围但逾期未参加当年度网检的。
对存在上述1、2类情形的培训机构(或培训项目),根据相关规定,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
对存在上述3、4、5情形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培训机构(或培训项目),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网检中发现不再符合办学条件或有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五、网检的工作要求
(一)各培训机构应根据本市职业培训管理要求做好培训实施工作,加强对系统信息的日常维护,及时报送相关网检材料,确保网检信息真实、准确。
(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落实网检工作,指导培训机构(或培训项目)做好网检工作启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在完成区网检工作后将辖区年度网检工作实施情况及网检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根据网检结果,做好对培训机构(或培训项目)的后续处理。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本市网检工作的统筹协调,开展政策指导,做好网检工作的跟踪管理。根据职业培训工作发展实际,适时制定完善相应政策和网检指标。
(四)网检的工作要求和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在网检实施过程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点和举报电话。
六、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在本市职业培训机构中开展网络化定期核检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19〕3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网检指标
2.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网检指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8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