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有关规定,为了充分发挥上海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作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管理并按照本市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用于支持本市各项促进就业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预算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进行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扩大就业发展。加大财政资金对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投入,保证资金对稳定和扩大就业的支持,以稳增长促就业,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
(二)社会效益优先。就业是民生之本,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大局,促进就业工作必须以社会效益优先为前提,以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
(三)促进统筹平衡。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做好专项资金内各子项目的统筹平衡。
(四)注重绩效管理。以绩效为导向,探索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机制,加强事前绩效目标设定,事中绩效跟踪监控,事后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运用的全过程管理,强化项目预算支出的审核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发放、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全过程管理,应根据项目支出范围,分类制定相应的项目支出管理实施细则,保证资金使用的规范有效。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和监督管理。
项目经费接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具体使用情况;各项目执行单位应落实项目支出使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相应的内控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的有关规定,专项资金可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第八条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关于上海市拟增加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项目情况报告》(沪财社[2012]18号)的有关规定,专项资金还可用于自谋职业(自主择业)城镇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补助、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公益性劳动生活补贴和营区灵活就业一次性就业补贴、市公共实训基地运作费用、小额担保贷款运作费用、劳动保障协管项目日常经费、上海市开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服务经费、服刑人员培训费补贴、购买开业指导服务成果费用、购买综合保险经费。
第九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并按有关规定审批通过,专项资金也可用于确需新增的用于促进就业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应结合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促进就业专项业务开展的目标、计划以及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预算编制的
规定,由各项目单位或部门提出预算项目和预算数,经市就业促进中心汇总并经市就业促进中心专题会议同意后,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或部门上报的专项资金预算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报市财政局,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如遇政策调整等因素需要调整当年预算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预算调整申请手续。
第十三条 市就业促进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制定《项目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成立项目采购监督和管理工作小组,专项资金中相关项目的采购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并纳入项目采购监督和管理工作小组的监督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 市就业促进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资金使用内部管理控制的若干规定》,成立大额资金审批小组,以加强资金使用的内部管理控制和监督力度。专项资金的支付,由项目单位提供预算依据等有关材料,经市就业促进中心复核并报批同意后,由市就业促进中心按《资金使用内部管理控制的若干规定》予以拨付。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度终了,市人社局应认真做好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决算资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人社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除追回经费外,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专项资金的预算评审制度,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市人社局要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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