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发挥欠薪保障金垫付效能的处理意见

沪人社关发〔2012〕4号
发布时间:2012-01-06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市政府第19号令”),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有效解决群体性欠薪矛盾,进一步发挥欠薪保障金的垫付效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欠薪保障金制度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在垫付的最高额度内,合并使用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两个垫付项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需要垫付劳动者欠薪数额的实际情况,可以将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两个垫付项目合并使用,在每名劳动者可垫付的12个月最低工资总额内对劳动者进行一次性欠薪垫付。

  申请垫付的人员属于市政府第19号令第十四条规定不予垫付情形的,欠薪保障金不予垫付。

  二、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在处理欠薪矛盾时的欠薪垫付

  按照市政府19号令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企业经营困难发生欠薪纠纷,处理欠薪纠纷的行政机关将纠纷情况和欠薪事实查清的,可以予以欠薪垫付。企业发生欠薪并引发劳动关系矛盾,由市或区县政府信访部门、区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主管部门、街镇政府等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经对企业欠薪人数和欠薪数额等事实核实后出具书面证明,符合欠薪垫付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符合垫付条件的垫付款发放给劳动者或者直接注入指定的劳动者个人银行账户内。

  发生涉及人数多、影响大,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欠薪矛盾,有关行政机关使用维稳基金或其他资金先行解决劳动者欠薪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欠薪垫付额直接注入有关行政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欠薪保障金垫付后,应按规定进行追偿。

  三、进一步简化欠薪垫付程序

  (一)下列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劳动者凭下列法律文书申请欠薪垫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证企业确已无力支付劳动者欠薪事实后,可以即行垫付:

  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2、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出具的调解书;

  3、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属于先行裁决的;

  4、司法机关出具的调解书。

  (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及劳动报酬的裁决书属于一裁终局范围,在裁决书尚未生效前劳动者申请欠薪垫付并签认放弃诉权的,可以按规定审核后予以立即垫付。

  四、发挥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在处理重大疑难欠薪事件中的积极作用

  涉及重大疑难欠薪案件,由市或区县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决定需要予以欠薪垫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予以欠薪垫付。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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