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6-08-11

  答:《上海市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办法》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管理方与职工方为签订或者变更集体合同,在协商过程中,因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发生争议,一方或双方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