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争议的受理及管辖范围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6-08-11

  答:《上海市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办法》明确:用人单位的集体协商争议受理由用人单位住所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争议受理由区域性、行业性协商主体的单位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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