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流程是什么?
答:在协调集体协商争议时,一般按以下流程处理: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 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5日。
经协调后,就双方达成一致的部分,制作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认可。
未能达成一致的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出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意见书,促进双方在缩小差距、互利互信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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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协调集体协商争议时,一般按以下流程处理: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 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5日。
经协调后,就双方达成一致的部分,制作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认可。
未能达成一致的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出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意见书,促进双方在缩小差距、互利互信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