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参保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如何享受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失业保险待遇?
答:在本市参保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失业保险待遇,也可按规定转移至户籍地享受。
需要说明的是,“在本市参保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是指在本市缴纳失业保险且最后参保地为本市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其可以选择在本市申领失业保险金,也可以按其要求转回户籍地申领。在本市参保,但之后在其他省市有缴费信息的(即最后参保地非本市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应该至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其在上海缴费所对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如需申领的,按照规定转移至其户籍地申领。
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或线上渠道,向本市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核定其领金期限,按照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发放条件、待遇标准、期限和给付形式参照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港澳台居民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但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其持有的相关有效证件有效期(有多个有效证件的,以最晚到期的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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