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三)

发布时间:2016-03-16

    娜娜与某外企签订3年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几个月后,公司发现她不符合“流利运用英语与客户沟通”的录用条件,遂决定与她解除合同。这时娜娜经医院确诊怀孕了。问:公司能在她怀孕情况下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吗?
  
    A.能      B.不能
                            
    正确答案:A.能

    解析:虽然《劳动合同法》对“三期”女职工有倾斜性的保护,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女职工在“三期”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就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中,娜娜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虽然她已经怀孕,处于“三期”间,但用人单位仍可以此为由,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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