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做法是否合规?
小林在某服装厂做质检员,每周做五休二、标准工时制,9月初单位临时接了一笔大订单,所以要求员工在原有每天8小时的工作时间外再加班4小时,共加7天。对此,有部分员工提出了质疑,但单位称本月延长工作时间未超36小时,符合规定。问:单位的说法对吗?
A.对 B.不对
正确答案:B.不对
解析:标准工时制的职工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单位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每日及每月的延长工作时间均得在政策范围内,而非符合其一即可。如果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但每日延长的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也属于超时加班。案例中,小林单位虽然当月的总加班时间没有超过36小时,但是每天加班4小时已经超过了3小时的规定,属于超时加班,所以单位的说法是错误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