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最低工资标准“无关”的那些事
【互动背景】
4月2日,@上海12333 发布微博“哪些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图文并茂的方式介绍了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相关规定。微博引起网友们的热烈讨论,快来跟着小编一起互动回放一下吧~
【互动实录】
Siena-sh:是不是扣除个人社保交费后,到手薪资不能低于2190元?
天山派第八百代大弟子:回复@Siena-sh:嗯 对的
【12333点评】
前段时间,本市调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而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其中的一个重要事项。那么,哪些项目不列入最低工资呢?哪些情形不适用最低工资呢?就让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11号] 规定,从2016年4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20元调整为219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8元调整为19元。
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一、哪些项目不列入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由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应当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工资性收入剔除下列项目后构成:
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伙食补贴(饭贴), 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住房补贴。
这也正是网友@Siena-sh 在互动中所困惑的问题。最低工资组成部分应当剔除以上项目,也就是说,月最低工资2190元应当是劳动者的“到手”收入,社保、公积金、加班工资、相关津补贴等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
二、哪些情形不适用最低工资?
另外,粉丝们需注意,虽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以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但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形时,不属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
1. 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按有关规定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裁定而关闭、整顿或者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
2. 职工病假、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病假、事假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