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婚假需要单位批准吗?
近日,市卫计委发布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大家都十分关注。小许也不例外,条例发布后他就向公司提出补休7天婚假,那么公司一定要批准吗?请婚假是否需要和单位协商呢?
近日,市卫计委发布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就大家普遍关心的婚假、生育假和陪产假进行了明确,成为最近社会关注的热点,小许也不例外。他于今年元旦期间登记结婚,当时由于取消了晚婚假,按照规定小许只休了3天婚假,这下好了,新条例除了规定增加7天婚假外,还明确,“在2016年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可以按照《修正案》的规定,补休相关的增加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于是,小许向公司提出了从3月7日开始补休新增的7天婚假。没想到公司以业务繁忙为由,拒绝了他的请假申请,希望小许能等段时间后再补休婚假。小许觉得很不开心,“员工请婚假是人生大事,公司还能拒绝?”
那么,职工请婚假需单位批准吗?单位是否有权拒绝呢?首先应明确,请婚假是职工的法定待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满20周岁,男满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1-3天婚假;在新政之前,符合国家晚婚规定的,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晚婚假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如上海是7天。这次国家取消晚婚假后,上海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7天婚假,所以在婚假天数上,和以前保持了一致,保障了职工的休假权益。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职工请婚假不需单位批准。当然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手续的员工请婚假,单位原则上应当予以批准,但是可以结合工作进度与职工协商具体的休假日期。单位也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制订请婚假的程序,如提前多少天请假、填写专门的请假审批单并经过逐级审批等。但是在实践中,如果职工符合了请婚假的实质性条件,同时职工已经明确向单位提出请婚假,而单位又没有表示拒绝的,可以视为单位默认了职工的婚假请求,事后不能以违反请假程序为由按旷工处理。
因此,小许向单位提出补休婚假是他的权利,但是公司拒绝的不是他休婚假这个事情,而是希望他在具体休假日期上再行斟酌。鉴于此,小编建议小许还是和单位充分协商,尽量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条件,如果最近单位的确事务繁忙,不妨以大局为重,将休假日期延后一段时间,只有双方充分理解,才能既不影响公司的业绩,又能充分享受新婚的快乐,何乐而不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