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标准”

发布时间:2016-04-01

    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从宏观角度来说,是进一步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让劳动者进一步分享改革发展的红利,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道“底线标准”。

    4月1日起,本市分别提高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等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其中,本市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20元调整到2190元,增加1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8元调整到19元。

    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从宏观角度来说,是进一步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让劳动者进一步分享改革发展的红利。本市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这已是第23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了。调整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仍为全国最高。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我国一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而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需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每年会随着生活费用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由当地政府进行调整。 

    最低工资制度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从宏观说,它对拉动消费需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都起着积极作用;而对最广大劳动者来说,它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道“底线标准”,公平正义体现在劳动领域,就是要保障广大劳动者应有的劳动报酬权和基本的生存权,其中的底线就是劳动者的工资收入能够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也即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只有不断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公平正义的阳光”才能普照弱势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不是拍脑袋来的,而是参考了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企业人工成本等因素,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共同研究提出方案。在方案拟订过程中,充分听取了企业和劳动者等方方面面的意见,既关注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也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兼顾了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

    小编希望各相关行业和企业在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能够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具体操作中,首先,要做好配套工作。在相关规定做好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的同时,相应的费用调整也要早日落实。如加班费的计算等等,这些是与最低工资标准“捆绑”的,要同步调整。

    其次,最低工资要“实打实”。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裸工资”的概念,它不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有企业违反了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可以拨打12333电话进行举报,勇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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