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
事项 |
规 定 | |
鉴定 项目 |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 |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 1—4级为完全丧劳、5—6级为大部分丧劳、7—10级为部分丧劳。 |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
生活自理障碍的三个等级为: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
申请 对象 |
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单位、工伤人员或其近亲属向鉴定委员会提出。 | |
鉴定 程序 |
初次 |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
再次 |
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该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 |
复查 |
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认为伤情有变化的,可以提出复查鉴定申请。 | |
费用 承担 |
初次 |
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
再次 |
鉴定结论无变化:鉴定费用由提出再次鉴定者承担。 鉴定结论有变化: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 |
复查 |
鉴定结论无变化:鉴定费用由提出复查鉴定者承担。 鉴定结论有变化: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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