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

发布时间:2016-07-18

事项

 

鉴定

项目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

1—4级为完全丧劳、5—6级为大部分丧劳、7—10级为部分丧劳。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生活自理障碍的三个等级为: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申请

对象

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单位、工伤人员或其近亲属向鉴定委员会提出。

鉴定

程序

初次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再次

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该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复查

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认为伤情有变化的,可以提出复查鉴定申请。

费用

承担

初次

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再次

鉴定结论无变化:鉴定费用由提出再次鉴定者承担。

鉴定结论有变化: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复查

鉴定结论无变化:鉴定费用由提出复查鉴定者承担。

鉴定结论有变化: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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