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容易忽视的那些事(试用期篇)

发布时间:2016-08-08

    一、期限(S)约定

    3个月 ≤ 合同期限 < 1年   S ≤1个月
    1年 ≤ 合同期限 < 3年   S ≤2个月
    合同期限≥3年 / 无固定期限合同   S ≤6个月

    常见问题:
    Q:正好1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应该是几个月?
    A: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这里的“以上”包含本数,故正好1年的合同,试用期最多为2个月。

    二、设立规定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温馨提示:试用期不得单独设立。

    三、工资标准

    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社保缴纳

    试用期期间,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单位应按月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解除补偿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外,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温馨提示:试用期内解除劳动者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是误区,若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解除的,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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