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

发布时间:201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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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设置

依据

本单位工作年限

相关文件:

[沪府发

(2015)40号]、《劳动合同法》

计算

方法

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延长

规定

条件

经劳鉴委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

期限

延长的医疗期由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低于24个月。

劳动

关系

解除

情形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得

解除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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