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资格认证(外省市认证人员)
享受本市社保待遇居住外省市的:城保离退休(职)人员、镇保养老人员、城乡居保养老人员、精简回乡老职工及其死亡后配偶、工伤1-4级人员、非因工死亡和因工死亡人员遗属,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进行认证。
事项 |
具体规定 | |
认证 范围 |
享受本市社保待遇居住外省市的:城保离退休(职)人员、镇保养老人员、城乡居保养老人员、精简回乡老职工及其死亡后配偶、工伤1-4级人员、非因工死亡和因工死亡人员遗属。 | |
认证 方式 |
网上 认证 |
方式一: 收到《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1(网上认证)》一联的,由认证地社保经办机构网上认证后留存。 方式二: 收到《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2(网上认证)》的,此表一式两联,第一联供认证地社保经办机构网上认证留存,第二联认证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后交待遇享受人员寄回本市各分中心。 |
信函 认证 |
收到《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的,将认证后的表格寄回本市社保分中心。 | |
专项 认证 |
原实行行业统筹的部分单位,由本市社保分中心处理。 | |
认证 时间 |
外省市认证人员于2017年6月30日前,携带《资格协助认证表》、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前往目前居住地的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或其认可的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进行资格认证。 | |
特别 提醒 |
致残1-4级工伤职工、精简回乡老职工配偶以及16周岁以上的因工死亡职工遗属、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在进行资格认证基础上,同步进行其他待遇收入验证。 上述“四类人员”收到《待遇收入证明》后,于2017年6月30日前至户籍地街道(乡、镇)一级政府所属办事机构或城居保、新农保经办机构进行证明,并将证明送至或寄回本市相应分中心。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