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要缴纳社保费吗?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姜某是某公司员工,双方于2016年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设立2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中明确其工资收入由基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组成,并且约定以姜某的基础工资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工作两个月后,姜某发现公司并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询问,说在试用期内暂不办理缴费手续。今年年初,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单位不再续签,姜某向公司提出其试用期未缴费,且缴费基数与自己的实际工资收入不符,要求单位补缴。而单位认为,是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缴费的,因此并没有错。
请您分析一下单位的做法有几处错误的地方?
错误一: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及个人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承担各自应缴的费用。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因此单位也必须按规定缴费。
错误二: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原则上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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