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怎么算?
一、基数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基数确定详见《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
二、月计薪天数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加班的日工资计算=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
加班的小时工资计算=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
三、加班时间
标准工时制
工作日: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劳动报酬。
休息日: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劳动报酬。
综合工时制
周期内与标准工时比较后多出的小时数(扣除法定假已按300%支付报酬的工作时间),按150%支付劳动报酬。
标准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
法定节假日: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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