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之监察执法

发布时间:2019-02-12

  Q:对于来单位检查的监察人员,有什么具体要求?
  A: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Q: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从业人员求职的中介有何规定?
  A:合法的职业中介机构应证件(营业执照和职业许可证)齐全。营利性机构为求职者介绍工作,应根据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中介费用,对于介绍不成功的,应当退还中介服务费。违法(非法)中介、合法中介未按规定退还服务费的,求职者均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Q:有营业执照,但没有许可证,是否属于违法中介?
  A: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于受理违法(非法)中介的范围包括:
  1、无营业执照、无职业许可证属于非法中介。
  2、有营业执照、无职业许可证属于违法中介。
  3、证件齐全,但职业许可证中业务范围为“职业中介(本市劳动力职业中介)”,却介绍外省市人员到用人单位工作的。

  Q:我上个月通过静安区劳动监察举报了单位,什么时候会有结果?
  A: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Q:单位拖欠工资,我已经申请了仲裁,还能再投诉他吗?
  A:对已经按照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的事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争议处理。所以,劳动者申请了仲裁,监察部门不再受理同一事项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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