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按灵活就业参保吗?

发布时间:2024-10-18

  根据《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5号)的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年满16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本市劳动就业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包括符合上述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外省市户籍人员、港澳台居民、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以及以集体参保的方式,在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场从事农业劳动的从业人员,均可以在本市参保。

  2024年3月起,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24%调整为20%;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11%调整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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