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终止后,当年多休的年假还能扣回吗?
小胡是一家美妆公司的市场专员,由于下半年有几个大项目,因此公司安排了大部分员工在3月休年休假,其中也包括小胡,他在3月休完了他应休的5天年假。4月30日小胡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经协商,最终双方决定终止劳动关系。随后,公司表示,要用扣工资的方式扣回一部分年休假。这样可以吗?
答:不可扣回。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案例中,小胡若在4月30日的合同到期时终止劳动关系,按规定他应休年休假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120÷365)×5≈1.6天,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计算,即为1天年休假。单位已安排了5天年休假比应休的多了4天,但按上述规定,不可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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