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必须签订竞业限制和培训服务期协议吗?
这要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掌握本单位核心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规定其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也就是说,不是所有劳动者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且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培训服务期协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需满足两个条件两个“专”的条件,第一是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第二是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可以约定服务期。
特别提醒: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只有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下,单位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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