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开会期间受伤,是否算工伤?
徐女士是一家医疗器械公司的市场主管,最近由于工作需要到外地参加一场医疗展会。在展会开幕前的布展期间,徐女士被跌落的展板砸伤,造成手臂多处骨折。那么,像徐女士这样,在到外地开会期间受伤的,能认定工伤吗?
答: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前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出差期间受伤被认定为工伤需满足两个条件:
1、职工是因工外出。
2、职工受伤或下落不明的情况是出于工作原因。
案例中,徐女士由于工作需要到外地开会,属于因工外出。在参加会议期间不慎受伤,也是出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满足认定工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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