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职能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处)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等工作。
三、法规处(行政效能处)
承担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行政效能工作等。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执法监督工作。
四、政策研究室
承担重大政策研究工作。研究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并组织开展评估。
五、财务处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六、信访办公室
接待群众来访,承担受理、转送、交办、协调处理、承办来信来访事项等工作。
七、综合计划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统计管理工作。承担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有关工作。拟订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企业工资支付和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政策。指导企业工资分配工作。承担国有企业工资管理有关工作。
八、信息化管理处
承担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划,指导协调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信息化业务需求,协调推进数据管理应用,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组织开展信息化保密教育等工作。
九、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国际合作交流处)
承担人力资源开发有关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局系统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
拟订就业促进、就业创业和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有关规划、指导和协调工作,健全就业援助制度。承担农民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一、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处(评选表彰处)
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有关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级工作部门表彰和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落实相关工作。
十二、调解仲裁管理处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研究和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相关问题。
十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推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制度,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署的专家选拔、培养和服务工作。承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十四、职业能力建设处
协调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承担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技能人才评价等工作。承担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有关工作。实施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和奖励,组织指导技能竞赛活动。
十五、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协调推进落实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
十六、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处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根治欠薪和失信联合惩戒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设,承担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并进行社会公布有关工作。
十七、城镇养老保险处
健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编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法规。
十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
拟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承担乡村振兴的养老保险配套工作,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法规。
十九、工伤福利保险处
拟订工伤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拟订企业职工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有关指导工作。
二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承担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并监督预算执行情况。承担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行政执法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重大、跨区域案件查处及区级执法业务指导等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