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上海市光彩事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1

各区党委统战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联: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弘扬光彩精神、鼓励先进典型,经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委统战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联联合开展上海市光彩事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委统战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联共同成立上海市光彩事业先进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先进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联经济和社会服务部,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

  二、表彰名额和分配

  本次评选设三类奖项,先进集体设光彩事业组织奖20个,先进个人设光彩之星30名、光彩事业先进工作者20名。实行差额推荐评选,由市区工商联推荐,具体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

  三、评选范围和条件

  2018年-2022年期间,在脱贫攻坚、抢险救灾、抗击疫情、公益帮扶、乡村振兴等光彩事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且满足相应评选条件。

  (一)光彩事业组织奖:在推动光彩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区工商联、区光彩会、市区工商联所属商会、异地商会等团体会员、民营企业公益基金会等相关组织。

  1.积极推进光彩组织思想建设、骨干队伍建设和发展,机制完善,光彩事业各项工作成效突出。

  2.不断拓宽光彩事业领域,形成光彩事业工作特色和亮点,定期举办和参与光彩事业相关活动。

  3.积极参与“万企帮万村”“万企兴万村”行动、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乡村振兴、抗疫赈灾、公益活动等,主动参与光彩行的组织工作。

  4.积极组织企业参与民营企业招聘月活动,在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统计及各类光彩事业活动中表现突出。

  (二)光彩之星:在“万企帮万村”“万企兴万村”行动、对口帮扶、乡村振兴、抗疫赈灾、公益活动中,积极开展产业帮扶、就业帮扶、消费帮扶、捐款捐物、成立公益基金会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

  1.在云南、新疆、西藏、青海、三峡库区、革命老区、大连等上海对口帮扶及对口合作地区,积极投资新项目,带动就业,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2.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积极捐款捐物,自觉投身抗疫工作,主动参与对口社区服务及保供,在大上海保卫战中做出重要贡献。

  3.在发展企业同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绿色发展、保护环境、诚信经营、关爱员工、服务社区、吸纳就业、扶危济困和其他公益活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光彩事业先进工作者:在区工商联、区光彩会、市区工商联所属商会、异地商会等团体会员、民营企业公益基金会等相关组织中,积极推进光彩事业各项工作且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

  1.承担光彩事业相关工作,积极组织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参与全国、本市和本区域的各项光彩事业活动。

  2.积极做好“万企帮万村”“万企兴万村”行动、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乡村振兴、公益活动、民营企业招聘月等光彩事业各项工作。

  3.在民营企业公益基金会各项工作中,组织有力,贡献突出。

  4.对光彩事业有其他突出贡献。

  四、评选程序

  (一)根据评选条件,各推荐单位向市工商联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若干,提交推荐审批表、推荐对象汇总表、征求意见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总评表。各区工商联推荐对象应征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并报区党委统战部审核同意。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相关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推荐对象为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所有推荐对象都须征求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意见。推荐对象相关情况应在所在单位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经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初评后提出建议名单,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形成拟表彰名单,并在市工商联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印发表彰决定。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推荐单位按照评选条件,自下而上,择优推荐。

  (二)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原则。一般不评选市级部门、各区党委和政府以及副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三)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作为衡量标准,做到好中选优,确保评选质量。表彰对象要有突出事迹,并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六、材料报送安排

  按要求填写《2018-2022年度上海市光彩事业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2018-2022年度上海市光彩事业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3)、《2018-2022年度上海市光彩事业先进集体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4)、《2018-2022年度上海市光彩事业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5)、《2018-2022年度上海市光彩事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附件6)。先进事迹材料要反映工作实绩,重点突出,内容详实,表述准确。审批表、汇总表经推荐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并报送电子版。审批表统一使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同时附加盖公章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总评表》一份(并在综合评价软件中提交评价结果)。

  以上材料于2023年8月25日前报市工商联经济和社会服务部。相关表格电子版可从市工商联网站下载。

  七、表彰方式

  由市委统战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联印发表彰决定,对受表彰的集体授予“上海市光彩事业组织奖”,颁发证书;对受表彰的个人授予“上海市光彩之星”或“上海市光彩事业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证书。

  联系人:市工商联经济和社会服务部 谢书赞、怀秀

  联系方式:63374751 63373267

  通讯地址:延安东路55号17楼1703室

  电子邮箱:xsz@sfic.org.cn

  附件:1.2018-2022年度上海市光彩事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2.2018-2022年度上海市光彩事业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3.2018-2022年度上海市光彩事业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4.2018-2022年度上海市光彩事业先进集体推荐对象汇总表

  5.2018-2022年度上海市光彩事业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

  6.2018-2022年度上海市光彩事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

  (附件详见纸质材料)

  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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